13. |
備 存 帳 目 及 紀 錄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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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 |
持
牌 地 產 代 理 應 就 其 為 客 戶 或 代 客 戶 收 取 或 持 有 或 支 付 的 所 有 款 項
, 備 存 妥 善 的 帳 目 。 獲 監 管 局 書 面 授 權 的 監 管 局 人 員 , 有 權 查 閱
該 等 賬 目 。 持 牌 人 應 回 答 監 管 局 人 員 就 查 閱 該 等 賬 目 而 提 出 的 任
何 問 題 , 並 提 供 其 要 求 的 資 料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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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
常 規 規 例 》 第 12 (1) 條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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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 |
持
牌 人 應 在 監 管 局 要 求 下 , 提 供 一 份 由 專 業 會 計 師 發 出 , 証 明 持 牌
人 有 否 按 18. a
段 備 存 妥 善 賬 目 的 証 書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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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
常 規 規 例 》 第 12 (8) 條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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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 |
持
牌 地 產 代 理 應 就 所 收 取 的 任 何 款 項 立 即 向 客 戶 發 出 書 面 收 據 , 及
在 發 出 收 據 之 後 , 將 該 收 據 的 副 本 保 留 最 少 3 年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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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
常 規 規 例 》 第 12 (2) 條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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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 |
持
牌 地 產 代 理 應 將 其 為 客 戶 或 代 客 戶 收 取 或 持 有 的 所 有 款 項 , 存 入
在 一 家 認 可 機 構 開 立 的 信 託 戶 口 內 , 並 將 有 關 款 項 的 存 款 收 據 保
留 最 少 3 年 。 (認 可 機 構 指 《 銀 行 業 條 例 》 (第 155章 ) 所 指 的 銀 行
、 有 限 制 牌 照 銀 行 、 或 接 受 存 款 公 司 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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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
常 規 規 例 》 第 12 (3)、 (4) 條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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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 |
除
非 得 到 客 戶 的 指 示 , 並 藉 支 票 或 藉 電 子 轉 帳 方 式 過 戶 , 否 則 持 牌
地 產 代 理 不 應 從 信 託 戶 口 中 提 取 款 項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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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 常 規 規 例 》 第 12 (5) 條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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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 |
持
牌 地 產 代 理 如 在 其 財 政 年 度 內 沒 有 為 客 戶 或 代 客 戶 收 取 或 持 有 任
何 款 項 , 則 應 在 監 管 局 要 求 下 , 並 在 指 明 的 期 限 前 向 監 管 局 送 交
一 份 表 明 此 事 的 法 定 聲 明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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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 常 規 規 例 》 第 12 (6) 條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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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 |
持
牌 地 產 代 理 只 應 按 照 有 關 的 買 賣 協 議 或 租 契 的 條 款 或 買 方 的 指 示
, 就 任 何 物 業 的 買 賣 或 出 租 發 放 按 金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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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 常 規 規 例 》 第 12 (7) (a) 條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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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 |
持
牌 地 產 代 理 應 在 發 放 任 何 按 金 之 前 確 保 賣 方 的 身 分 與 有 關 物 業 的
擁 有 人 的 身 分 相 同 , 如 賣 方 與 擁 有 人 並 非 同 一 人 , 則 應 確 保 賣 方
有 權 出 售 該 物 業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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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 常 規 規 例 》 第 12 (7) (b) 條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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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 |
如
買 方 就 買 入 或 租 入 有 關 住 宅 物 業 而 提 出 的 要 約 不 獲 賣 方 接 受 , 持
牌 地 產 代 理 應 在 切 實 可 行 範 圍 內 盡 快 將 買 方 的 支 票 或 訂 金 歸 還 買
方 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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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《 常 規 規 例 》 第 12 (7) (c ) 條 ) |